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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发布者: 禤元熙 发布时间: 2020-01-02 访问统计: 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普通高校学校德育大纲(试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党政领导、各职能工作部门、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都应重视并支持这项工作,并在全校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教育环境。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在学校党委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实行学校层面、各二级学院层面、学生层面的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模式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式。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心理科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科与科技处、后勤处、保卫处、卫生所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等组成。

  第八条 学校设立“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校心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校心理中心是学校执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主体,也是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载体和面向学生服务的基本单位。校心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同时设置心理健康教研室(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管理。校心理中心接受广东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开展心理咨询案例督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条 校心理中心要加强与各二级学院的沟通联系及业务指导,各二级学院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校心理中心开展工作。校心理中心对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进行指导,发挥心理社团学生骨干作用,促进我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深入发展。校心理中心对外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及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全校各二级学院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站”(以下简称“二级心理辅导站”),与所属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所属学院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任务,接受校心理中心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协助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各二级心理辅导站人员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和兼职朋辈心理辅导员组成,设立站长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兼任)、“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1名(兼任副站长),选拔所属学院能胜任该项工作的辅导员担任,负责所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开展与落实以及与校心理中心工作联系等。

  第十二条 各班级建立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委员由积极向上、乐于助人、心理健康的大学生担任,可视班级规模配置1-2名,男女配置比例合理。宿舍建立心理信息员,由1名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的同学担任,也可由宿舍长兼任。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朋辈心理辅导员队伍。朋辈心理辅导员应具有热爱心理学,职业道德好、人际关系良好、乐于助人的品质特征。朋辈心理辅导员的招聘和录用工作由校心理中心负责,采用公开招聘、择优选用的方式严格挑选朋辈心理辅导员。经学生自愿报名、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校心理中心。朋辈心理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实操、考核答辩、案例督导以及个人成长由校心理中心负责,确保朋辈心理辅导员遵守工作规范,达到基本专业技能要求,并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朋辈心理咨询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应统一在学校心理辅导中心的指导和学院的管理下开展工作。学校朋辈心理辅导员员的设置数量应做到每班级不少于2人(男女比例合理)。对合格的朋辈心理辅导员颁发聘书,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未能到达培养标准者不能单独上岗,朋辈辅导员聘任前应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五条 各二级心理辅导站应发挥所属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朋辈心理辅导员以及学生会心理教育部的积极作用,定期开展培训学习、召集有关会议,部署工作和组织有关教育活动。

  第三章 心理健康健康教育课程建设

  第十六条:为发挥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主渠道功能,我校设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纳入本科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同时每学期开设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通选课程供学生选修,形成贯穿于1-8学期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课程体系,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系统地接受心理健康知识。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统一纳入学校教学管理体系,下达教学任务,编写教学计划和进度表,进行常规的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考核,计算教学工作量并享受相应的课酬;鼓励教师不断创新心理健康与心理咨询的内容与形式,科研部门应将心理健康教学与心理咨询研究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立项和评奖的管理体系;人事部门应按心理健康教育课时数进行教师人员定编和评聘,为专、兼职教师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财务部门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校心理健康教研室负责课程的具体实施,制作统一的教学大纲。大纲对教学目标、指导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重点与难点等提出具体指导性的意见。校心理健康教研室对本课程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主渠道发挥的实效进行调研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心理健康知识科学普及与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内容:大学生的自我意识、人际关系、学习成才、交友恋爱,职业规划和择业就业、人格塑造等具有代表性的健康心理问题和预防精神疾病方面的知识。

  第二十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在全体师生中普及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保障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的投入、创新和经常化,强化其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发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功能,学校层面、学院层面、学生层面要,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第二课堂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避免一切走过场和形式主义的做法,应禁止任何人在大学校园内传播伪科学和迷信的东西。

  第五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心理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患心理疾病处在康复期学生进行心理自我调试,缓解不良情绪和症状,克服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 个体心理咨询;

  (二) 团体心理咨询或团队心理辅导、团队心理素质拓展;

  (三) 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 心理咨询进社区:专家现场心理咨询、朋辈现场心理辅导、二级心理辅导站现场心理辅导等心理辅导服务形式;

  (五) 心理测评;

  (六) 案例督导;

  (七)心理健康档案等。

  第二十四条 个案心理咨询应该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减少必要的工作环节:①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通过摄入性谈话全面收集来访者相关的个人资料;②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与诊断;③协商确定咨询方案与咨询目标;④实施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⑤评价咨询效果;⑥结束咨询与巩固效果。 咨询记录是重要科研和法律依据,在咨询结束后及时完成,并整理存档,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团体咨询应该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减少必要的工作环节:①确定团体咨询的目标及活动名称;②设计具体的咨询方案,咨询方法和活动程序;③甄选团体成员,签订知情同意的协议,组成团体;④实施咨询或辅导方案;⑤对咨询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过程性评估,总结性评估和追踪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朋辈心理咨询是指由与来访者年龄相近的非专业人士提供的倾听、精神支持、个人开放、经验交流和合理化建议等心理互助的一种活动。朋辈心理辅导员的任务是对求助的有心理困扰同学热情温暖真诚地给予精神支持,积极关注,促进求助者的情绪改善和问题解决。主动关心同学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转介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同学,及时向上报告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同学,并采取必要的支持和关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心理咨询有关规章制度。心理咨询能处理的问题范围是:一般性的心理问题或发展中的健康心理问题。当咨询员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评估为精神病性障碍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并积极转介给医院或其他专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为本校在读学生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一律不收费。如开展对外服务或跨校服务,可参照省财政(厅)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

  第二十九条 我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机制。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由学校一、二、三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社会专业心理诊疗机构组成,构建学校、各二级学院、班级、宿舍、医院五级心理防护机制,实施在全校形成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干预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构建个人、家庭、学校、社会整合的心理健康支持系统。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办、学生工作处、后勤处、保卫处、校卫生所及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校心理中心。(参见华广学〔2014〕48号《关于修订和下发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的通知》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及安全监护体系,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对发现的处在心理危机学生要及时进行危机风险评估,对高危情况应采取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和向有关专业机构转介,在这个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危机事件,任何危机事件的发生和处理结果都不得瞒报。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要掌握学生高危人群的特点和危机表现,对其进行重点排查工作,建立高危人群预警机库和“一对一”帮扶机制。对学习困难、失恋挫伤大、网络成瘾、人际关系紧张、家庭经济困难生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学生要主动进行心理疏导与调适,帮助他们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化解矛盾冲突;对问题突出或心理辅导效果差的应及时转介校心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因心理问题(障碍)而休学的学生申请休学或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证明由校心理中心评估,并办理因心因性问题或障碍休/退学手续,并签订家长知情同意书,明确家长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学生休学或复学后,所在二级心理辅导站应对其学习生活协助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第三十五条 在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各方要详细做好各环节第一手资料的备案,包括心理访谈记录、当事人有关文字材料、电话记录、录音、工作汇报、家长知情同意书、因心因性问题在外租住审批报告及会议记录等以备查询。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实施保密原则。

  第七章 专业队伍

  第三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是一项思想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学校应将建设专兼职专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职业化队伍作为长期任务。

  第三十七条 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条件

  (一)素质要求:爱岗敬业, 教书育人,品行端正,心理素质好,并具有较强自我觉察能力和自我调适能力。

  (二)学历要求: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硕士或以上学位;或具有以上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三)职业能力要求: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能力。

  (四)知识要求:系统学习并掌握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健康与变态心理学、心理评估与诊断学、心理咨询学、职业道德知识等。

  (五)能力要求:具备较好的观察能力、理解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科研工作能力、较强文字能力,并具备撰写正规案例报告、进行摄入性谈话、评估和诊断、危机干预、心理问题咨询和精神性疾病鉴别诊断的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职业道德感强、业务熟练、心理素质好。

  (二)持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思想政治工作等专业的学历。

  (三)已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接受学校有关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或接受省教育厅或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有关心理健康教育专项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五)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持有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颁发、省教育厅备案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上岗证书。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心理中心可聘任校内外具备思想品德好、职业道德感强、业务熟练、心理素质好的心理学教师、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优秀心理学与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实习生以及本校经过心理咨询理论与技能培训并获得上岗证的教师、思想政治与管理人员作为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学校对各层次的所有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包括教师和朋辈咨询员均颁发聘书。聘期一般2-3年。

  第四十条 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贯彻全员教育的原则,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队伍不应局限于少数专业人员。广义上应包括专职专业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学生工作管理队伍、教职员工以及兼职人员。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开展专题培训,尤其是主管学生工作的高中层管理人员、辅导员和班导师。原则上每年专题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八章 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四十一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二)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真诚、热情、耐心地为来访者服务;

  (四)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实施保密原则,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五)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程序、目的及注意事项等,并在测试后对测试结果给予适当的反馈和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六) 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咨询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咨询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遵守保密例外的原则,立即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上级单位。

  (八)在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应根据转介原则,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将其转介其他咨询人员;如果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校心理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和转介。

  (九)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心理咨询的关系。

  第九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二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校给固定编制。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数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人员;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学校按照《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粤教思(2012) 1号)文件精神等做好专项经费的预算,保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正常需要。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十四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是学校教师的组成部分,是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重要力量。学校要合理妥善解决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职称的评聘问题。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应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统一管理,并与其他教师同工同酬。专兼职教师所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应计算相应工作量(参见学校有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老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工作管理干部、行政干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业务培训,培训经费和培训安排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出具体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