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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禤元熙 发布时间: 2019-12-03 访问统计: 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考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学,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资助)。

  第三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大学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同时满足“建档立卡学生补助”、“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等条件的,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政策资助,不同时重复享受。

  第二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经费来源:学校在事业收入中提取5%做为学生资助经费,其中安排不低于10%用于资助新生(占事业收入的0.5%)。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使用。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新生资助项目为:新生生活用品补贴、学费资助、新生勤工助学专岗经费、困难新生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经费、住宿费减免。

  第七条 新生生活用品补贴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申请新生生活用品补贴用于缓解入学期间因购置生活用品而产生的临时困难。学校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给予每生500元以内的补助。

  第八条 学费资助的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且没有获得政府其他政策资助的新生。特别是下列情况的学生:

  (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或自己勤工助学的;

  (2)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

  (3)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用于资助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1000-5000元不等,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学校设立新生勤工助学专岗,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报酬实行省教育厅规定的工资标准,并免费提供困难新生综合能力提升培训。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全校的新生资助专项资金,负责新生资助组织、评审工作;指导各学院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同时对通过学院新生资助审批的新生进行跟踪,如果出现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学的,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处申报取消资助资格并协助做好资助资金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 各班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在对全班同学情况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召开评议小组会议,根据本班学生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初审工作,确保将有限的资金发到最需要的困难学生手中。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助评审程序:

  (一)班级评议小组收到新生资助申请材料后,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认定和评审,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上报给本学院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学院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严格进行评审后,提出认定和资助名单报学生综合事务管理科;

  (三)学生工作处对全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四)审核无异议后,由学校按规定从其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给予资助。学校新生资助经费使用超过事业收入0.5%的部分,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助名单经审核无异议后,各学院制作专项资金补助发放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15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对新生资助获得者的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取消新生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款项。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4.日常消费超度的;

  5.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