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了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大学生守则,道德品质优良;
3.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4.勤俭节约、生活朴素;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具体条件
在本学年度综合测评的各项评优活动中被学校评为“学习标兵”、“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人数。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组织本学院及班学生干部进行评议,确定本学院的申请名单,并将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学校校园网及学生宿舍等处向全校师生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4.学校根据反馈情况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