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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
发布者: 禤元熙 发布时间: 2019-11-25 访问统计: 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济困助学、培养能力、立足学校、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循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管理,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3. 接受并处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

  4.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5. 对学生勤工助学进行动态管理和检查,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6. 配合学校财务处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既要满足校内各单位用人单位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25小时,除特殊情况工作,每月最高不能超过37小时。

  第六条 岗位设置以校内机关部处及二级学院学生助理、图书馆工作助理,实验室助理以及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于每学年的第一周向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申报岗位设岗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及领导审批后安排学生上岗。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八条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 身体健康,学有余力,本学期无重修课程,具有保证工时量的课余时间;

  2. 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第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须有本人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审核。

  第十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向用工单位推荐合适人选,经用工单位面试后确定上岗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上岗前,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对上岗学生进行办公礼仪、基本技能、安全和心理方面的培训;校内各用人单位需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工作的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登记,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量报表》,每月的最后一天报送至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用工单位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方面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学生因工作不负责或能力不能胜任,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或用工单位有权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只能参加校内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如欲退出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一周告知用工单位和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

  第十五条 经学生工作处综合事务管理科推荐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按照每月25个工时的酬金为计酬基准,每小时不低于18.3元;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照协议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