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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纪律与考勤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者: 禤元熙 发布时间: 2018-04-28 访问统计: 55
        为了树立良好的学风,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并结合经济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经济学院纪律与考勤制度。
一、经济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一)要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努力做一个有理想、有作为的人,一个与时俱进的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
    (二)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要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做到不旷课,不溺网,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促成校园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
    (三)树立“建优良学风,从我做起”的意识。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不玩手机、不吃早餐、零食。特别是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要起模范作用。
    (四)要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学习需要思考,思考使学习与实践结合而交融。我们每一名学生要努力掌握学习的方法,要在学习中深入思考,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五)积极参与学风建设活动,从自身做起,从严要求,做一名符合时代要求的技能人才。
创建优良班风。积极参加各类讲座、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
    二、请假内容及请假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要按课程表的安排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缺课。未经批准,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得更改,学生不得因组织活动停、调课;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
    (二)根据《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九条: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学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周。请假两周以上须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
  (三)学生向老师请假需提前至少一天。请假时间为一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批,课堂当天由纪律委员将请假条交至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登记方可;请假两至三天,由本人向班主任、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申请通过,再由纪律委员报告任课教师;三天以上由本人通过向班主任、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二级学院院长逐级申请,再由纪律委员报告任课教师。
    (四)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填写《经济学院学生请假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  须持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提前告知班主任和辅导员,并于返校时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给任课老师。2.
    2.事假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学生在填写《经济学院学生请假登记表》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班主任、辅导员说明情况,班主任、辅导员在请假登记表上注明与家长确认情况。
    3.公假  学生因公事不能上课者,请假条需由负责老师打盖章并附上情况说明。
  (五)开学及节假日前后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实属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如需请假,须由学生家长亲自与班主任、辅导员说明情况,学生本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向班主任、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二级学院院长逐级申请,批准后才可离校,否则按无故擅自离校处理。
    (六)请假条中辅导员签名一律采用盖章代替,以防冒签。
    三、请假、考勤制度的执行
   (一)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请假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辅导员、班主任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认真进行考勤,并填写听课情况表,做好记录。
    (三)辅导员、班主任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请销假审批程序。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提出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请假、考勤制度的处理
    (一)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的,或超假不归的,或提出请假申请,未经批准而离校的,均视为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每学期末由辅导员统计学生旷课学时,统一发布处分决定。
    (二)开学及节假日前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的,或超假不归的,或提出请假申请,未经批准而离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每次返校检查后统一发布处分决定。
    (三)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四) 请假条每月核对一次,经过核对后,对于情况不属实者(请假条造假、冒充老师签名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学生组织或参与代课的,一律给予双方当事人课程不及格、课程重修,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双方当事人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差、全程代课、重犯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经院务会集体讨论,下达处分决 定。
    (六)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直至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七)对于不配合检查工作者,将由纪检部与其沟通,并告知相应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沟通,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处分;纪检部工作人员亦会加强对该班级的检查力度,直至班级考勤情况得以改善。
    五、其他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经济学院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