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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者: 禤元熙 发布时间: 2017-04-14 访问统计: 83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把优质服务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创安全、文明、优雅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全体师生员工应严格遵照执行,积极支持和配合学院搞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共同搞好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

  第一条 本院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宿舍,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以便值班员查证。无有效证件者,均须主动接受值班员询问、核实,经值班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否则,值班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条 来访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原则上在会客室与被访者见面。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若因公务等特殊情况需进入学生宿舍,经值班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内探访。探访完毕,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离开时间。严禁擅自闯入学生宿舍。

  第三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把饭堂餐盘、酒瓶(含啤酒瓶)等物品带入学生宿舍。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生火、焚烧物品,禁止使用煤气炉等用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携带物品离开宿舍者,值班员认为有必要时,当事人应该自觉打开行李包接受检查。

  第四条 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共同维护宿舍内的安全防火设施,宿舍工作人员须定期巡查,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和消防保卫部门。人为造成安全防火设施损坏的,按消防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条 学生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天台门等公共部位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破坏以上公共设施,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物品。破坏天台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六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电器(电吹风不得超过750W,且必须是钢制外壳。其他500W以上电器,无论形状大小,均属大功率电器;不能安全跳闸、不防干烧的电器,无论功率多大,均属违规电器;无生产厂家、无品牌、无安全认证标识的电器属“三无”电器,均属违规电器;电热杯、电热壶、微波炉、电炒锅、电炉、电热棒等均属违规电器)。对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电器的学生,除没收大功率电器和违规用电器外,500W-1000W的给予警告处分,1000W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不配合检查人员检查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禁止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严禁盗用公用电源。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盗用公用电源者,必须赔偿损失后方可继续用电。

  第七条 学生宿舍按实际用水用电量缴纳费用,水电费缴纳需按照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按期缴清。凡盗取公共用电、私自破坏水电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按学院后勤处颁布的有关规定交纳罚金。

  第八条 凡本院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及继续教育学生须按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后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学院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学生应主动配合学院学生宿舍调整搬迁工作。对不配合学院学生宿舍调整工作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确因特殊原因欲住校外的学生必须办理如下手续,否则将作违纪处理,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1、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写明退宿原因以及留下将入住的地址、联系人电话;

  2、必须征得家长同意,由家长出具书面同意信函及留下家长的联系地址、电话;

  3、经系审核批准,与系签订校外住宿的协议书;

  4、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前办理退宿手续的,可免交住宿费;注册后退宿的住宿费不再退回。

  第十条 学生退宿申请一经批准,该生的原床位将由学院统一另行安排。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与系签订协议的内容,自己负责人身财物及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每宿舍住4人,在需要时必须经所在系同意并接受统一安排和调配,并报学生处备案。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和占用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调宿者,须写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学生处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亲友来访,除直系同性亲属可经批准留宿3天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在宿舍内留宿。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因学生本人过错退学以及自动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退宿,已交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财产,做到文明离校,并从开始派遣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宿舍,以免影响宿舍维修。如未经申请同意而继续滞留学生宿舍或在宿舍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个别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需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批同意,学生处批准后统一安排临时住宿。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学生宿舍高空抛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了刑事责任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学生宿舍楼晚上熄灯以及关闭大门时间为:周日-周四23:00,星期五、星期六23:30。学生应于学生宿舍关门前回到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宿舍者,必须凭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方可进入。因本人纪律散漫而不按时回宿舍者,要虚心听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对无故晚归者,学生处将其名单向系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处理。对晚归不出示证件,不配合宿管员登记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连续不按时熄灯的宿舍、连续无故晚归、夜不归宿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离开学院探亲访友,要在离校前告知同学、老师或宿舍管理人员,并按时赶回学院,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打闹、高声喧哗,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推销等商业性活动,对于违纪推销物品给予没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宿舍设施损坏可在值班室登记报修,一般正常损坏由学生处安排维修,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家具、照明、供水及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损坏者,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对于故意损坏宿舍设施者,当事人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及周围踢足球、滑旱冰、打排球、打网球、打篮球等,违者将没收运动器具。禁止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猪、鼠、鸡、鸭等各种宠物,对不听劝告拒绝带回家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共同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环境卫生,主动参加学生宿舍公益劳动。保持冲凉房、厕所设施的完善和下水道畅通;禁止乱贴、乱写、乱倒、乱丢、乱吐。屡教不改者按照《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搞好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宿舍应设立舍长并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垃圾清扫后倒入垃圾桶内,保持室内及门前走廊的整洁卫生。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院(社区)、系组织的文明宿舍检查评比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本科生及继续教育学生。凡违反本规定者,将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者,还须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全校师生有责任共同搞好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影响宿舍文明建设和正常安全、秩序的其他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在宿舍区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先进班级评比、文明宿舍评比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