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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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经济学院学生讲座补充管理办法

2015-04-20 00:54:34禤元熙 浏览次数: 43

  为提升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视野,更多的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听看讲座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使得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具体化,特制定以下补充管理办法。

一、讲座活动的界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讲座是指由学校、学院组织的面向全校学生或不同学生群体举办的,由校外专家、学者或校内教师讲授的各类课外学术讲座(报告、座谈会)(以下简称学术讲座),并作如下分类:

  A.校级学术讲座:指由学校科研、教学管理、学生管理部门举办,面向学校全体学生或者特定专业学生的学术讲座。

  B.院级学术讲座:指由各二级学院举办,面向全体学生或特定专业学生的学术讲座。

二、学术讲座的登记、考核管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讲座,由主办单位进行登记或在学生讲座卡上加盖讲座专用章,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三条:学生每学年参加校级学术讲座数量不得少于3次、其他各二级学院(除经济学院)学术讲座次数不得少于3次,参加经济学院学术讲座数量不得少于4次。

  第四条:学生参加学术讲座次数的统计以主办单位证明和讲座章数量为统计依据。

  第五条:对于学校、学院指定要求参加的班级、专业或学生团体,任何学生必须出席,并配合承办单位做好考勤登记工作。对于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在得到批假后方可缺席。

  第六条:学生参加学术讲座应注意文明礼貌、仪容仪表,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扰乱会场秩序,对于违反上述行为者,学院将给予一定处分。

  第七条:学生参加学术讲座将按照主办单位提供的加分证明、讲座卡盖章等在该学年度综合测评中依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励办法》之规定加德育分。

  第八条:学生参加学术讲座为该生各项推优、选拔、学生干部任命等依据,对于拒不参加学术讲座或数量不达标者,学院可取消其上述资格,严重者,学院予以一定处分。

  第九条:学生参加学术讲座应合理安排时间,不得因此旷课,影响正常的学习。

  第十条:学生有义务配合学院做好参加讲座的统计工作。

三、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现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学校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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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