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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经济学院学生竞赛、讲座、考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 禤元熙 发布时间: 2015-04-20 访问统计: 46

  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协作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营造创新教育氛围具有重要作用。在学校现有相关制度下,为使经济学院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更为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以下补充管理办法。
 

一、学生竞赛活动的界定

  第一条:为了便于管理,本管理办法根据竞赛的组织机构、面向层次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A类:国际性学科竞赛与国家级重要大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国家级重要大赛是指教育部主办、专家主导、获奖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全国性重要赛事。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挑战杯”系列赛事等;

  B类:一般性全国大赛和湖北省教育厅主办的重大比赛。一般性全国大赛是指教育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协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以及A类学科竞赛湖北赛区的决赛。如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英语演讲大赛等;

  C类: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竞赛项目;

  D类:指学校组织的全校性竞赛项目;

  E类: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全院性竞赛项目。
 

二、组织实施

  第二条:学院重点支持A类、B类竞赛项目,积极引导学生参加C类竞赛项目,鼓励要求学生报名参加各类校级、院级竞赛活动。

  第三条:学院针对学科、专业特点对相关竞赛项目进行遴选,并对获选项目予以必要的经费、师资支持,并对资助竞赛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学院选派高水平、责任心强、热爱学科竞赛工作的教师担任竞赛的指导教师。组织落实参赛学生的辅导培训、赛前集中训练和参赛指导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如需学院选拔,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受学院资助类竞赛项目,参赛学生应认真配合、服从学院统一安排和管理,认真准备参赛作品,中途无特殊原因不得中止或 ,指导老师允许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学院对于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类赛事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并做好赛事宣传和组织工作,学院主办或承办的竞赛项目,由学院承办单位、团体统一组织实施,并遵照学院各项工作的现有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未列入学院资助的非校方、院方主办或承办竞赛项目,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发组织参赛,学院不承担组织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参赛学生实习严格的请假制度。学生须利用课余时间准备参赛作品,作品准备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参加竞赛需要请假的应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请假制度。

  第八条:学生外出参加竞赛相关活动过程中,应注意自身思想道德修养,不得作出损害国家、学校、学院以及自身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学生外出参加竞赛相关活动,必须严格注意安全,学生自己组织参赛的或学院资助组织的竞赛类项目,因学生自作主张、不服从管理而出现的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各类赛事,参赛学生和指导老师有义务配合学院做好宣传工作。

三、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受学院资助的竞赛项目,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竞赛经费包括比赛期间的运行费用与奖励费用两部分。比赛期间的运营费用主要应用于报名费、材料费、培训费和必要的食宿交通补助,奖励费用主要针对获奖同学和指导老师予以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未列入学院资助的竞赛项目,参赛经费学生自理。学院原则不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竞赛经费使用应秉着节约、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参赛经费实报实销。经费使用范围如下:参赛所需的报名费、上机费、印刷复印费、邮寄费、实验耗材费、作品制作费、专家评审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的交通费(不包括机票)与食宿费。超出预算费用及与预算项目不符的部分,需自理。

  第十四条:学院主办或承办的竞赛项目,应遵照学校、学院的经费使用规章制度,对于不合规的使用现象,学院有权责成中止并由主办单位、团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学院主办或承办的竞赛项目,有赞助经费支持的,执行学院现有的赞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四、奖励管理

  第十六条:奖励范围为受学院资助的竞赛项目。获奖级别和等次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学生取得奖项或成果可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统计办法》,在相应学年的综合测评中予以德育加分(非科技类竞赛项目)、智育加分(科技学术竞赛)。

  第十八条:学院对取得重要影响的奖项予以宣传报道、或酌情奖励。奖励范围包括参赛学生和指导老师。

  第十九条:用学院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二十条:学生取得的奖牌或证书,由学生保留原件,学院复制保存,学生有义务配合学院做好获奖情况的统计工作。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现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学校办法为准。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经济学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